李佳璐
当今世界,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但其具体模式千差万别。
国滢教授在这本书中全面而深入分析的并非法律的正当性根据和价值判断,而是纯粹法律推理的方法论和各种技术,是理由论证的过程。因此,我以为国滢教授特别关注欧陆的法学范式是有充分理由的,甚至可谓独具慧眼。
根据他的研究心得,法理就是应然之理、道理、事理的抽象形态,重在价值判断以及推理,并且与真理以及正义相关。结语:法学思考的对立轴和汇合点 显而易见,国滢教授在《法学的知识谱系》写作过程中一直在追究法理的本质。另一种是区别为论证而提出事实的目的,这种区别表明不同的言说也许都与某个要件事实相关,但关系样式各不相同——或者使某个推定得以正当化,或者使某个抗辩被推翻。最近三十余年来,图尔敏论证模型在法学界以及司法人工智能研究领域声誉日隆,对此还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便准确理解重新发现论题学的意义,明确实践推理的标准和价值。在这个意义上,特别是从关于程序—议论的法社会学立场来看,国滢教授把西欧法律思想演变的主轴从自然法理论vs.法律实证主义转变成论题取向的法学vs.公理取向的法学,即从价值争论转向作为商谈的手段的论证技艺竞赛,其思路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立足于具体案件或者法官的法理学,倾向于从事例出发进行推理,其理由论证的重点方法是先例的类推。我以为,在法律条文或者先例、指导判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法律职业群体的深思熟虑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实践知识与法典以及案例之间分别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这正是西方法学知识谱系的考察留给我们的启示和课题,也是中国法理学今后研究的重点。[4]41因之,国家、法的现象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内在紧密,不可分割。
而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则强调,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同样必然是一种头足倒置的反映,这种反映是在活动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4]261其实,公平决不是抽象的理性表达,也不是自由意志的任性产物,而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无论是表现为绝对自由的英国遗嘱制度,还是体现自由的严格限制要求的法国遗嘱制度,二者都对经济起着很大的反作用,因为二者都影响着财产的分配。
在这里,作为支配或制约法的现象运动过程的社会经济必然性,经济关系有其确定的内在规定性。恩格斯在晚年著述中,进一步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必然性与偶然性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
即使在斗争参加者那里情况不完全是这样,但是在历史统纂学家那里差不多总是这样的。巴尔特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歪曲成狭隘的经济决定论,却说马克思自相矛盾。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也有的调整目的在实施过程中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而是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此等等。
方法只要稍微熟悉一下犯罪统计,他就会注意到,犯罪行为按照特有的规律性年年增加,一定的原因按照特殊的规律性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2]598-599,604,606,613,619,642-644时至今日,这种观点在西方思想界依然占有一定的市场。而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社会。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立法活动愈益广泛和复杂化,也促进了法的现象世界内部的分殊化。
由此,在社会历史领域,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公法和私法被看作两个独立的领域,它们各有自己的独立的历史发展,它们本身都可以系统地加以说明,并需要通过彻底根除一切内部矛盾来作出这种说明。
[2]123,186-187 二、暴力、公共权力与经济发展 法的现象的客观本性,充分表明法的现象不是由于人们的自由意志而存在,而是受到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么我们何必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不是国家由于统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按照恩格斯的看法,在法的现象领域,职业法学家对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以及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形成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内容丰厚,阐述透彻,见解精辟,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打开法的现象世界内在奥秘的科学钥匙。诚如列宁所指出的:自从命运使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相遇之后,这两位朋友的毕生工作,就成了他们的共同事业。[]260-261其实,法的现象历史运动的最深厚的根据,只有从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才能找寻。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在《论住宅问题》这篇长文中,恩格斯深入分析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过程,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强调,法的现象的暴力的外观与性质,丝毫不意味着对法的现象之本体属性的认识必须从直接的政治暴力中去寻找。
因之,如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法权意识形态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但是,发展的加速和延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这些‘偶然性的,其中也包括一开始就站在运动最前面的那些人物的性格这样一种‘偶然情况。
法的现象之所以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在于它是人们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经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法权关系。诚如130年前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这方面,到现在为止只做了很少的一点工作,因为只有很少的人认真地这样做过。
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身。恰恰相反,暴力决不像杜林所说的是历史上基础性的东西,暴力仅仅是手段,相反,经济利益才是目的。[2]614在法的现象的运动过程中,既存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与法的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里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的现象,在一定条件下法的现象又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能动的反作用。与哲学同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特点不同,尽管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概念与原则,而这种反映是在活动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
[6]182 由此,恩格斯通过对暴力在历史中所起到的作用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的多样化的关系,指出对于经济的发展,暴力在历史中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随着社会成员由于原始公社的瓦解而变为私人生产者,因而和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更加疏远,这种权力不断得到加强。他指出:社会产生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
不管巴黎公社革命斗争的直接结果如何,工人阶级反对资本家阶级及其国家的斗争,由于巴黎人的斗争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一斗争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起点毕竟是已经取得了。[2]611社会经济发展这种最终的至上权力,直接地决定着法的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在这里通过各种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必然性,归根到底仍然是经济的必然性。[2]259-260法的关系与法的观念领域则拥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法的关系同自己的社会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则日益错综复杂,甚至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遂而成为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法学意识形态。
而在有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能动的反作用表现在它影响经济发展进程走向的选择性方面。[2]642-643这一法权意识形态现象充分表明其形成过程的复杂情形。[5]539可见,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过程,乃是一个在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条件的作用下由习惯到法律的共同性规则的形成过程,是与国家这一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机关相伴而生的过程。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
而法的现象要成为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那就不能从一般的法的概念出发,不是简单地或直接地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这种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严密逻辑关系的内在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恩格斯看来,如果说经济发展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交互作用集中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最终决定性力量,那么,社会经济关系与法的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亦同样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科学真理性。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占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的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
而每一次进一步的经济发展所具有的深刻影响与强大的强制力,则又再次突破原先的和谐的法的体系,从而使这个法的体系重又呈现出与变动中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矛盾之复杂情形。四、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 恩格斯在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性分析中提出一个重要论断: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死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尽管有种种表面的偶然性,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这个伟大的基本思想,特别是从黑格尔以来,已经成了一般人的意识,以致它在这种一般形式中未必会遇到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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